蒸湘說法:銷售假冒檳榔唐某判刑三年罰款五萬
近日,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唐某某因經(jīng)濟緊張,通過微信在“小袁精品”、“佩琪不是小豬”(均系微信昵稱,真實身份不詳)等上線處以“金石之交”檳榔32-33元、“海納百川”檳榔70-75元的低價陸續(xù)購進大量假冒湖南口味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成天下注冊商標的檳榔,再通過上門兜售的方式以“金石之交”檳榔40-42元、“海納百川”檳榔80-82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共計292,082元,非法獲利50,000余元。
法官說法
商標作為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顯著性標識,具有可識別性和專有性。國家依法保護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所有權,任何第三者未經(jīng)商標所有權人許可,不得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本案中,唐某某低價進購假冒和成天下注冊商標的檳榔予以銷售,不但侵害了企業(yè)的商標權,擾亂市場秩序,還侵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 方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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